據新華社電 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適用的範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有巢氏房屋明確規範。
  指導意見明確界定了五種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負債整合辦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指導意見規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對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發現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適用“另案處理”存在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對於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預防癌症逃或者久偵不結的“另案處理”案件,可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函催辦。  (原標題:五種情形適用“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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