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灝軍
  官辦環保組織在面臨民間環保組織的強大壓力面前,想要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贏得民心、發展自我,迫切需要調整定位,儘早回歸到真正的“社會組織”行列中來。
  1月1日是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民間環保組織福建綠家園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幾經波折的“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獲得立案。這並不是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第一案”,但卻是由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並獲受理的“第一案”。
  據中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05年至2012年,我國環境信訪量年均約77萬件。但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統計數據中,上述環境糾紛最終進入到司法程序的卻不足1%。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司法雖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管道,但至少應是最重要途徑之一。絕大多數環境糾紛不能進入司法管道,必然帶來環境信訪量的劇增,甚至由環境污染事件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層出不窮。化解環保領域中的“信訪不信法”“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等怪現狀,疏通司法管道是當務之急。
  在去年的環保法修訂之前,環境公益訴訟是“只聞雷聲響,不見雨下來”。對公益訴訟的不待見,以及對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嚴格限定,導致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步履維艱。多年來,擴大環保訴訟原告資格的呼聲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屢成焦點,輿論和立法的良性互動又為環保法修訂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猶記得在環保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環保公益訴訟主體還曾被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種“公益壟斷”備受質疑。在反覆博弈之後,修訂後的環保法有限度地向社會組織開放了環保公益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次為“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兩家原告,均符合環保法規定。“自然之友”還專門成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用於資助和支持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高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
  據報道,“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被告在開采石料過程中,造成當地植被嚴重毀壞的行為最早發生在6年前。6年間,行政執法部門並未有效監管住這一違法行為,司法救濟由此提上日程。如果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來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話,問題就來了:它不願起訴怎麼辦?它雖然願意起訴但缺乏足夠的法律資源來支撐怎麼辦?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範圍,恰可彌補當政府部門不作為、半官方環保組織不願為時所留下的司法真空。
  反對民間組織可享有公益訴訟提起權的專家們,最重要的理由就是這些組織大多過於弱小,缺乏法律資源來支持起訴。這樣的預斷是只見當下不見未來。民間環保組織正處於高速發展期,有了公益訴訟提起權,還怕它不強化對環保公益訴訟的法律資源投入?“自然之友”的“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就是一個現成的例證。倒是官辦環保組織在面臨民間環保組織的強大壓力面前,想要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贏得民心、發展自我,迫切需要調整定位,儘早回歸到真正的“社會組織”行列中來。  (原標題:在同業競爭中推動環保公益訴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h72shkjt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